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建设局)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、发展改革委(局)、行政审批局,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、综合执法局、改革发展局、公共服务局: 为贯彻落实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<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建市规〔2019〕12号)和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冀政办字〔2017〕143号),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,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,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《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本地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 附件: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
|